上海,一男子在地铁站乘坐扶梯,扶梯上行,前面一女子没有站稳,突然向后倒去,男子怕
上海,一男子在地铁站乘坐扶梯,扶梯上行,前面一女子没有站稳,突然向后倒去,男子怕她摔倒,伸手扶她,因为用力,一只脚往后退了一步,谁知后面几位乘客受到连累,连续摔倒多人,一人摔伤,肋骨胸骨骨折,受伤严重,伤者将女子男子和地铁告到法院,要求三方赔偿她医疗费等一切损失50000元,法院的判决令人称赞!2025年8月8日,据半岛晨报报道,一女子坐扶梯往后倒去,后面男子做好事将她扶住,谁知脚下往后退了一步,致使后面乘客摔倒骨折。2024年3月,上海某地铁站里,人头攒动,乘客们来来往往,川流不息。地铁里有本地上海人,也有外地人,有上班族,也有学生,也有妇女和老人。刘先生刚好在这一站乘坐地铁,他一步踏上上行的扶梯,前面站满了同行的乘客,后面的乘客依次跟了上来。刘先生的前面,站着女子冯某,电梯正在缓缓上行,行驶途中,冯某不知为何,脚下不稳,身体突然向后倒去。刘先生站在冯某后面,猝不及防,冯某倒向自己站立的方向,他不假思索,立刻伸手将冯某扶住。其实,如果他不扶,侧身避开,冯某倒下,也伤及不了他。可冯某认为,此处不是平地,如果摔倒,是从高处摔到低处,势必会被摔伤碰伤,还会殃及后面的乘客。他的想法没有问题,做法也没有问题,他扶住了冯某,避免冯某因摔倒受到更大的伤害。可是,因为他从下往上扶人,需要用力,他胳膊用力,腿部需要使劲,为了保持平衡,不由得往后退了一步。冯某后面,站着女子丁某和其他几位乘客,冯某脚下往后一撤,丁某和几位乘客受力,成了连锁反应,他们接连摔倒在地。扶梯还在不断上行,乘客们瞬间乱成一片,地铁工作人员发现问题,急忙上前停住电梯。摔倒的乘客纷纷站起,唯独丁某受伤不轻,她歪在一旁,痛苦万分,工作人员紧急处理,及时将她被送往了医院。经过诊断,丁某肋骨骨折,胸骨骨折,万万没有想到,伤势如此严重。丁某治疗期间,花费了大量医疗费,受苦受痛,躺在病床,不能行动。她平白无故,遭此一劫,思前想后,气不打一处来。丁某认为,是女子冯某乘坐自动扶梯时没有遵守乘梯规范,这才导致她身体失去平衡,往后昂倒。这就导致她身后的刘先生为了扶她,脚下用力,往后撤了一步,又碰到了后面的自己,致使自己脚下失去重心摔倒。这才导致,自己肋骨胸骨骨折,受伤严重,全拜冯某不遵守规范乘坐扶梯所致。再者,她还认为,事故发生在地铁站内的扶梯上,发生事故时,没有一名工作在跟前,也没有及时介入,因此,地铁公司也应该对自己的摔伤承担责任。丁某告到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,冯某,刘先生以及地铁三方被告赔偿自己的的医药费等各类费用50000元。法院调取了监控,还原出事时的现场实际情况。视频里显示,冯某搭乘地铁自动扶梯时,是因为其自身原因,没有站稳,突然向后倒了下去。刘先生站在冯某身后,立刻出手将她扶住。可是,这一扶虽然冯某没有摔倒,却使后面三位乘客相继摔倒。因此,冯某往后倾倒,和丁某摔伤存在因果关系,冯某应该对丁某的摔倒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,视频里显示,丁某在乘坐电梯时,自己没有扶紧扶梯的扶手,因此,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应变,对自己的摔伤也有一定责任。而刘先生在冯某往后倒时,出手相救,是救人行为,见义勇为,应当奖励才对。地铁举证,扶梯在事件发生时并没有出现故障,工作人员也在案发时及时赶到了事发现场,并及时处理。因此,地铁对此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冯某因自身未站稳向后倾倒,直接引发后续连锁摔倒事件致丁某受伤。法院认定,冯某的行为与丁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,且冯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存在过错。因此,法院认为,冯某应对丁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刘先生在冯某向后倾倒时主动扶助,属于“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”。虽然其扶助动作导致自身后退并引发后续乘客摔倒,但法院认定,刘先生的行为是“见义勇为”,应该得到褒奖。因此,刘先生无需对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第1款规定: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法院查明扶梯无故障,且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处理,因此,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。丁某主张地铁公司担责缺乏证据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终,法院判决,冯某对丁某的摔伤损失承担70%责任,丁某自身承担30%。对此,你怎么看?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。关注@王哥说法学法律知识。